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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:电视剧黄金时段广告不得超过60秒

来源:聚翔网络 发布时间:2009-08-19

      电视剧广告是电视台收入的重要来源,但许多电视台在电视剧中多次、超长插播广告的做法一直是观众诟病的对象。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》,对电视剧插播广告的次数和时长有了明确规定。

      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今天全文刊登了新的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》。办法规定,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。其中,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、均衡配置,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。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,不得随意插播广告。

     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。其中,广播电台在11:00至13:00之间、电视台在19:00至21:00之间,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。在执行转播、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,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。

     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%。其中,广播电台在11:00至13:00之间、电视台在19:00至21:00之间,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(次)。

      播出电视剧时,可以在每集(以45分钟计)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,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。其中,在19:00至21: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,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,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。播出电影时,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。

      规定还要求,在电影、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,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。